城市建设学院教科研预算经费资助条例
发布时间:2013-11-01 来源:城市建设学院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一、总则
1.为推动城市建设学院科学技术及教学研究的创新,鼓励青年教师科研、教研新生力量的成长,促进学院科学技术及教学研究改革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2.由年度学院院长从特支经费中支出。
二、对象及金额
3.用于资助学院教师提出的科学研究创新思路,具有一定科研潜力和市场前景,能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资助学院教师提出的教学研究改革思路,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等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能优化教学各环节过程或教学管理程序。
4.每年资助科学研究项目2-3个,每个项目资助人民币3000-5000元;资助教学研究项目2-3个,每个项目资助人民币1000-2000元;年度资助经费总额的2万元人民币以内。
三、资助条件
5.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资助:
①基本符合学校科研、教研、课程建设等立项条件。
②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
6.凡下列情况人员不能申请资助:
①申报年度,有正在承担校级及以上级别教研、科研项目的;
②承担以往各级项目中,有非客观原因,未能按期结题的。
四、评审委员会
7.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为评审委员会主任。
五、申报及评审
8.申报与评审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人分别参照《校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填写申请书,填写《城市建设学院资助申请经费表》,经所在单位初审通过后,与其他报送材料一起,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9.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六、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0.所获得资助经费应作为试验、差旅、调研、小型设备购置等使用,须凭有效票据报销。
11.资助经费由获助者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结题管理
12.资助经费获得者应将其预研情况提出结题书面报告。
13.资助项目原则上一年以内结题,两年内在公开期刊发表教科研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立项的,均可视为符合结题条件。
14.非客观原因,未能按期结题的,则须返回50%的资助经费。
八、其它
15.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试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