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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1 来源:城市建设学院 阅读次数: 【字体:

学校各单位:

  根据武汉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的文件精神,洪山区拟在近期启动公租房租赁资格申请审核工作(具体文件附后),请各单位将有关精神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如有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可于11月4日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经学校初审后报送所在社区居委会。相关表格可登录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1年10月31日


  2011年洪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试点公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11〕79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等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11年四季度在洪山区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试点工作,现将申请受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情况

  本次共有房源近900套,位于洪山区南湖片的马湖村丰华苑、南湖村南湖新城家园两个小区内,套均建筑面积65平方米,户型为一室一厅独立厨卫。地面、墙面、厨房卫生间均进行了装修,同时配备了必要的厨卫设施用品。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洪山区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工作单位在洪山区的部分新就业职工。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具有洪山区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洪山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洪山区颁发的《武汉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即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固定劳动(聘用)合同,或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退休人员),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单身居民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的公租房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洪山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不高于2500元;

  (四)申请人已与洪山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洪山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且未租住公房,直系亲属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即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及所需资料

  (一)住房困难家庭持以下所需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居住证、结婚证;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6、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向用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由用工单位将以下申请资料统一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居住证;

  3、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以及毕业证明;

  5、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

  6、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及注意事项

  洪山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试点的申请受理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至2011年11月8日截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新就业职工单位可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也可登录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下载。

  上述内容仅适用于洪山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依照武汉市统一政策执行。


  洪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