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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抢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07 来源:城市建设学院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抢等有效措施,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以及《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院设〔2018〕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报告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和上级部门联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出库复核、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抢。建立危险化学品台帐,确保数量准确、去向清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即采购、运输、领用、使用、储存、废弃物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定期盘存,如发现与台帐不符存在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如有被盗、被抢意外状况发生,现场人员应该及时通知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自查,接受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严重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验室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