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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学院危险废弃物管理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07 来源:城市建设学院 阅读次数: 【字体:

城市建设学院危险废弃物管理及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学校各类实验室化学试剂的报废及废液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回收取管理,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集中交由相关处理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废弃物的成分、含量、性质、收集日期、负责人等信息,贴上标签,并保持清晰可见。各单位送来的废液废弃物不分类包装的,标识不清楚或没有填写标识信息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六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第七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八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十条 实验中心与设备管理处定期联系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单位,向各实验室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实验中心及时向上级领导和设备管理处通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情况,以便设备管理处及时联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