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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09 来源:城市建设学院 阅读次数: 【字体:

 

发布机构: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1031

文  号:鄂政发〔20156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加快我省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进一步调动中央在鄂和省属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公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直接服务我省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二、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三、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将任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作为高校院所理、工、农、管学科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四、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省内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五、鼓励高校大力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省政府相关部门分配高校财政资金时,应参考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情况。对承担有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省级科技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10%给予科技项目奖励支持,省级教育部门相应提高生均经费拨款系数。

  六、积极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积极支持、引导高校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七、从简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研发项目费用付款凭证,落实国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

  八、营造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总结和推广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省内企业、促进产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全社会积极宣传。

  九、建立落实保障机制。各相关部门、各中央在鄂和省属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公立科研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适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01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