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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湖北省“科技十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9 来源:城市建设学院 阅读次数: 【字体:

 

全校各院系:     

   按教育厅的要求,高校要组织学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科技十条”,下同)。请各教学单位组织参与科学研究的老师学习“科技十条”,并以院系为单位,于2015330日(下周一)中午1130之前向科技处反馈学习情况及贯彻落实“科技十条”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湖北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处

                                       201532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31218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二、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高校、院所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经高校、院所同意,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在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

  四、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鄂转化。高校、院所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本省转化的,省科技厅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补助。

  五、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六、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积极创建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省科技、教育、人社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

  九、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各高校、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